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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法的诉讼时效、合同的订立知识点梳理分不清的行政行为之行政强制
2021-03-23 06:57
来源:政华教育

简析民法的诉讼时效

       我4年前借给张三1000元钱,张三一直没还钱,我今天才想起来这件事,于是我就跑法院去告张三,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张三说“法官,你看我借钱是4年之前的事,这事过去了那么久了,你看看要不咱们别审了”,法官一看案子确实过去了这么久了,于是给这个案子驳回了,不会强制张三还我钱。通过这个案例能看出来,借钱还钱这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受保护的,但是这个借钱的案子一旦时间过去了没有要求还钱,再主张还钱可能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丧失了胜诉权,这个时间就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意思是假如说你有权利,在法定的期间内要尽快去行使,假如超过这个期间之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告诉我们有权利抓紧行使,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那么具体诉讼时效要进以下的区分: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0年。

三、试题演练

1、(单选)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

A.1年           B.2年           C.3年           D.20年

答案:【D】。

解析:我国民法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此法律规定暂停诉讼时效的进行,等到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具体情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法律后果: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具体情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法律后果: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3、中止和中断的对比

(1)相同:都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了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2)区别:

A.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B.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等。

C.法律后果不同。中断,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理解为重启键。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可以理解为暂停键。

 

合同的订立知识点梳理

【导读】合同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比如学生跟课外补习班签订学习课程的合同,中午休息出去吃饭买奶茶进行的买卖合同,下课了回到出租房房东说房租到期了续签的租赁合同等等,所以到底什么是合同,订立合同应当有什么规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在合同当中约定由丙偿还甲欠乙的钱,此时丙是不需要进行偿还的,因为合同的效力并不能约束丙。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这里面所说的合同是财产性合同。

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洽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诸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简言之,合同成立了。

合同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例如小红去街上买菜,一个爷爷看到她问:我的苹果又大又甜,5元一斤,你要不要买两斤?小红说好。这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

所以什么叫做要约呢?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特征: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不是特定的,而是泛指的,相对人就无法确定要约人,无法对要约作出承诺,也不可能订立合同。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的目的在于引起相对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拟和相对人订立合同。

3.要约应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发向的相对人应是确定的,如果相对人不确定,也不能作出承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确定的。要约的目的在于签订合同,其内容必须是具体而确定的,否则,相对人难以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注意:具体即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要约,承诺人是难以作出承诺的。即使有了承诺,也会因为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造成合同不能成立。当然,合同的性质不同,其主要条款亦不相同。究竟哪些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具体予以判断。

所谓确定就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合同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否则受要约人就难以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就会无法承诺或难以与要约人达成一致。

注意: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所以老爷爷问小红,五块钱一斤的苹果要不要买两斤呢?这是在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

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所以小红说那我就买两斤吧,这就是在同意他的要约,因此此句话就是承诺。

要注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比如在自然人借款过程中,对方没有提供借款而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虽然成立,此合同无效。

承诺的特征为:(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因为受要约人是由要约人选定的,第三人并不具备承诺的资格。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于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为实质性变更。

注意: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不能撤销)

在这个我们还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叫要约引诱,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分不清的行政行为之行政强制

行政法一直以来被众多考生认为是法律中比较难理解的部分,尤其是对于一些行政行为性质的区分,总是会产生混淆,我们今天就来简单介绍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在考试过程中通常以理解性考查为主,如考查两种行政行为的区分,或者以案例形式判断该案例体现的是哪种行政行为,所以需要对两种行政行为的概念以及种类掌握清楚。

1.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 、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我们在掌握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时候要把握住其暂时性的特征,另外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可以简单以“限查扣冻”等,类似于这种口诀的方式简单记忆。

2.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我们一般将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分为两种,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①直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法。一般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②间接强制,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式。

代履行,指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方式。如甲拉一车货物在高速公路上翻车,不立即清除将危急交通安全,交警立即组织人力清除,费用由甲承担,此为代履行。

执行罚,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甲因涉嫌贩卖管制刀具,被某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逾期没有缴纳罚款,县公安局决定每日加收3%的罚款,此为加处罚款。

二、例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

A. 民警将醉酒闹事的李某带至派出所约束到酒醒

B. 某区工商局将涉嫌销售假货的超市予以查封

C. 某区建交委将扣押的无照运营车辆予以拍卖

D. 某区城管执法大队对涉嫌乱摆摊的崔某的物品予以扣押

本题旨在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强制执行的区分,通过对于以上知识点的学习,我们应该能够对四个选项的性质作出准确判断,其中ABD三个选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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