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题
甲因公司经营急需100万元,遂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于2020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0万元,还款日为2020年10月1日。为了担保甲对乙债务的正常履行,甲找到丙和丁作为保证人,对该债务提供保证。丙与乙约定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未约定保证期间。丁也对该债务提供保证,但是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账后,甲又与戊签订手机买卖合同,约定:戊供给甲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甲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向戊支付了30万元定金。但是戊未按照约定期间交付手机。
1.丙与乙约定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未约定保证期间。请问丙的保证方式为()。
A.一般保证 B.连带保证
C.单独保证 D.普通保证
1.【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本题答案为A。
2.丁也对该债务提供保证,但是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请问丁的保证方式为()。
A.一般保证 B.连带保证
C.单独保证 D.普通保证
2.【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
3.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甲向戊提出请求,表述正确的是()。
A.请求戊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戊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3.【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主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0万元,超过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不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适用定金罚则,只需返还40万元。因此选项A和选项C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选项C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