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进,人们的生产方式不断丰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拥有的合法财产也多种多样。制定于1985年的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已经跟不上当下社会迅速发展的步伐。
原来的继承法第三条采用了适当列举+兜底式的方式,对什么是遗产进行了界定。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今根《民法典》来看,关于遗产范围的条款将采用概括的方式。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为何如此修改,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文字表面看比较落后,家禽、牲畜等以前非常重要的私人财产在现在看来已经不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对象了,再不修改就有点不太符合我国当下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如果还采用列举式将不可避免的遇到很多麻烦,比如游戏账户算不算遗产?汽车牌照算不算遗产?还会遇到的问题就是列举出来的遗产范围一定是比较重要的内容,那么对于当今人们最重要的遗产是哪些?而概括式则能较好的解决这些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都是遗产。当然,这同时也给司法带来了自由裁量权,到底某个物体或者虚拟财产属不属于遗产,可能在立法上就找不到直接的答案,需要法官结合生活经验、以往判例或是司法解释来判定。
根据以上继承中个人合法财产发生的变化,可以看出现在生活的环境和科学技术带来的变化给法律带来的影响非常大,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不能和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相违背,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必须要进行修改以保证其能够符合客观规律,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我们在学习民法典的时候,一定要以社会生活实际作为基础,然后去理解立法者如此立法的目的,进而去学习知识,丰富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充实自己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