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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新规定
2021-04-26 01:44
来源:政华教育

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这个知识点概念难度不大,但由于可以通过案例考察、与其他知识点搭配考察的方式来进行命题,考生往往容易在答题过程中考虑不全,对题目所涉知识点顾此失彼,进而错答丢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2021年3月1日即将生效施行的新修订《刑法》中,该知识点的相关法条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我们可以预见的是,作为热点“新法”,考试中考察概率会相对增大。那么,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一下相关的知识细节。

一、新旧法条对比解读

修改前: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修改后: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明显可见,刑法最新修正案就该条文的修改有两处:

1.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附条件降低至12岁;

2.将最后一款中“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改为“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法条变化浅析

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越来越多的低龄罪犯做出的犯罪行为令人瞠目结舌、引起广泛关注,刑法就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有其迫切性和正当性。本次修改着眼于极其严重的三类罪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残忍致伤残。尤其对于前述第三种情形,法条原文用了较重措辞以限制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过度自由裁量,如“特别残忍”、“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等。这样有利于在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秉承教育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对于一些极其严重的低龄犯罪现象起到罪当其罚的惩罚作用,以保障个案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广泛认可度。再者,对于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四岁年龄阶段的犯罪行为,在追究刑责的法律程序上也有极其严苛的规定——须经最高检核准。可见,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适用规格高、审慎性强,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起到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控制调和社会矛盾、精准打击犯罪行为并重的良性作用。

值得注意的还有,新法将原来法律中规定的“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这意味着,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日前,根据有关规定,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合并执行时,实际执行期限不超过4年。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变相刑罚惩制性的收容教养,其严厉性并不逊色于管制、拘役等刑罚,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不无违背。从科学立法的角度来讲,这种侧重于惩罚的管教措施,并非长久之策。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罚重于教、收容替代矫正更是有失侧重。而专门矫治教育看中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引导与挽回,倡导以教防罪,鼓励家、校、社会、相关机关多位一体的联动作用,更符合科学立法、法德并重的法治理念。在未来我们可以期待更多配套细则的出台,这不仅仅是本次刑法修订的亮点,更是良法之治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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