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于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做了个别条文的修改,此次修改较前两次做了较大篇幅的变动,对于2021年事业单位的备考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部法律做了哪些修改。
行政处罚法核心是为了规范行政权,保护公民权,本次修改重点结合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发展历程、实践需要和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要求,做出了修改和调整,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处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次主要的修改亮点包括:
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处罚的概念都未给出明确规定,本次修法对行政处罚的概念界定为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凸显出行政处罚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意义。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做出重新地列举,通过列举式的方式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增加,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完善,是我们今后备考事业单位的重要考点之一。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管辖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实现行政处罚管辖权的下放,有利于提高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推动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和实施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四、完善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规定首违不罚,推动“柔性执法”,首违情节较轻积极改正不处罚,自证清白,指向行政相对人,对于处罚更加合法合理。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行政处罚时效进行修正,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的力度,时间可以治愈一切,但是对于涉及领域较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则要加大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非现场执法,应当事先告知,主动公布,进行双重审核,确保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都不出问题,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避免出现违法而不知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七、突发事件从重处罚,是结合本次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突发事件管理的要求,但是需要确保快速、从重的前提之下要慎重又慎,避免出现不当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