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新颁布民法典中的亮点内容之一。在中国社会的整体背景下,将会彰显出其独特价值。
一、对古罗马法的传承借鉴
从渊源看,居住权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而存在的。在罗马共和国扩张以前以及扩张后的相当一段历史中,罗马家庭在其社会生活中居于主要地位。 家庭以家长权为基础, 与家长权相适应,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概括继承制度。 在当时的罗马社会,死者往往以遗嘱指定一家子为其财产的概括继承人,而其他非家长继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产继承权。考虑到这样的情形,立法者才创制了与今日居住权相通的“古罗马居住权”。居住权在罗马社会中脱胎于婚姻家庭领域,并作为人役权的一部分,主要发挥着扶养、救助的功能。
因而现今设置的居住权,是出于同样理由而设置,并起到保障作用的权利。
二、照应现实需求的呼唤
从现实的需求情况来看,国家的发展离不开适龄的劳动力人群。而众所周知中国的老龄化不断加剧,同时新生儿的增长呈下降趋势,因而鼓励生育,鼓励婚姻成为了不言而喻的诉求。但是随着人们的生活体会加深,个人价值的实现被放在更高的地位,同时“加名热”也催生了不少恐婚的青年男女。居住权的出现,适当地缓和了这样的社会矛盾。因为它既实现了居住的权能,又很好地避免了信赖危及引起的抛售或是繁琐的继承问题,造就了“量身定制”的效果。
因而在该项制度起到作用的前提下,对于人们抗拒结婚的心理应当有所缓和,进而避免更多的社会矛盾。
三、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展望
物权法定的本意是物权立法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私自设置权利或改变其内容。但是随着居住权的横空出世,让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法律是治国工具和手段,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和持久发展,让立法者作为有思想的灵活的人,去设计更精良适应的法律规则,不失为一种好的治国办法。但同时需要警惕的是,权利或义务的法定原则本来是为了杜绝潜在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保障法律的神圣和庄严。但是任意更改会损害这一印象。因而规则的更改应当是在准备充足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存在法治不够健全的风险。
总而言之,良性的一面是我们可以使用主观能动性去避免规则过于死板,不良的隐患是可能放纵主观随意性。
四、结语
愿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带来庄严而稳定的幸福感,让国民的智慧成为锻造宏图伟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