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考公安基础法律知识
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针对于《民法典》大家应当引起重视,对新法修改之处进行重点学习。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代位继承的重要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重要变化
在原《继承法》第11条基础上扩大了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体现在《民法典》1128条第2款,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
三、变化原因
随着我国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结婚年龄的不断推后,年青一代的生育欲望并不强烈,中国家庭普遍出现了倒金字塔型结构,与代位继承立法时的背景已经有很大不同,若不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独生子女丧失继承权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承、收归国家的结果。因此增加第二款情形,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还能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例题】张三有两个儿子大娃和二娃。大娃与小花结婚,并有一女大宝。大娃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后,小花接替赡养张三。二娃未婚。张三死亡后遗有房子和现金。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
A.大宝可代位继承
B.小花、大宝无权继承遗产
C.小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D.大宝可转继承
【答案】A。解析:《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大娃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大宝可以代位继承,所以A正确;《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大娃死亡后,由小花接替大娃赡养张三,小花属于对张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所以B错误,C错误;本题中大娃先于张三死亡,大娃只能代位继承不能转继承,所以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刑法-刑罚
刑法核心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的是哪种罪名,构成犯罪之后需要接受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刑法中犯罪论这一部分主要是以案例的方式考察,但是刑罚论这一部分则主要考察识记,所以要求大家对于主刑、附加刑的种类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都能够准确记忆,那接下来就主要对刑罚中的主刑给大家做一个梳理。
一、主刑的概念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但是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主刑的种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那接下来则主要从性质、执行机关、期限、羁押折抵以及特殊待遇这五个方面去进行展开。
二、 主刑的种类
1.管制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允许犯罪分子在被判处管制期间自谋生计。所以管制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它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两天,被判处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可以自谋生计,而且要坚持同工同酬,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禁止他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的性质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主要是在看守所执行。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但是数罪并罚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探亲权,而且在执行期间可以根据劳动成果,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是剥夺的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由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所以有期徒刑的性质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执行机关是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需要强制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实行劳动改造,它是自由刑里面最为严重的一种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生命,是最为严厉的刑法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但是有三类人不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天降大狗将人砸瘫”之侵权责任
2018年广州市白云区一名女子(张某)在行走中被天降大狗砸瘫痪,事发后涉事犬不知所踪,也一直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该案于2021年2月5日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蔡某、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该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那么“天降大狗将人砸瘫”到底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呢?”今天政华教育小编就带大家来解析一下这个案例。
一、案件经过
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某路经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后来被送进医院ICU治疗,诊断为“颈椎多发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只找到了张某被狗坠落砸中瞬间的监控视频。肇事犬事后不知所踪,不知道主人是谁。在狗主暂无法查清,又无人肯认责的情况下,张某和家人一纸诉状将犬只坠落的厂房房东和厂房内所有使用者均告上了法庭,据悉被告的主体超过10个。
二、侵权责任
在上述的案例中,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楼补偿”案件,该案伤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动物,所以显得更加复杂。那么张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受害系因大狗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的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他们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蔡某作为涉案建筑物出租人、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又难以确定侵权责任大小,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尽到高度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题】(单选)甲在洗浴中心更衣时由于地滑摔成重伤,经查明,因该洗浴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未及时清洁干地面水渍导致甲摔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洗浴中心应当对甲承担责任
B.清洁工乙应当对甲承担责任
C.洗浴中心和清洁工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D.甲自认倒霉
【答案】A。政华解析:《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及时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摔伤,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清洁工乙作为洗浴中心的员工,在执行工作时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洗浴中心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
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反映了行为人对之积极追求的主观愿望。因此,犯罪目的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还成为犯罪的构成必要要件之一,对犯罪的成立与否发生影响。
【例题】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政华解析:甲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且实施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足以致崔某轻伤。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项不选。《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结合题干中所给信息,对于甲的行为认定为意外事件较妥,B项不选。因果关系属“归因”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与行为人主观罪过无涉,因此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纯粹客观方面事实,C项正确,当选。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项不选。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