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一)
一、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在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可以说整部刑法就是围绕着罪与非罪,犯罪和刑法展开。根据通常的分类原理,犯罪分成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两大类。诸如,交通肇事罪等纯粹的过失犯罪都以是否出现最终的危害结果为定罪量刑的必要条件,因此不会存在未完成形态,但是与之相反的是,故意型犯罪有着各种各样的未完成形态,主要是因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至少是同意的态度,并且犯罪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很容易被各种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所以今天政华教育就来和各位考生一起学习一下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相关知识。
一、犯罪预备
1.概念: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2.构成要件:(1)时间界点:犯罪过程中的准备阶段。首先一定要有行为,不能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因为刑法不调整思想,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比如,甲想,我要去杀了乙,这就是犯意表示。其次一定是在犯罪未着手实施之前,一旦着手犯罪,则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例如,尾随行为、踩点行为都是犯罪预备,在为实行犯罪做准备:甲打算强奸乙,每天蹲守在乙上下班的路上伺机而动,这种蹲守行为也属于预备行为。
(2)未完成的原因:犯罪未能着手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非自愿的、被迫的。例如,甲欲强奸乙,在乙下班路上尾随,正欲下手时,过来几个警察,甲心生害怕,于是逃走。这就表现出导致犯罪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3.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点有三,一是法律规定“可以”,意味着法官拥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不是一定要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是参照对象是法律对于既遂犯的刑罚;三是跨度较大,既有从轻、减轻,也有免除。这主要是由于预备犯在客观上并未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法益的危害性并不直接、显示以及紧迫。
二、犯罪未遂
1.构成要件:(1)时间界点:
①已经着手。即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②没有得逞。即犯罪未能完成而停止下来,例如盗窃罪未能窃得财物,强奸罪未能实际强奸受害人等。
(2)未完成的原因:意志以外原因。即犯罪未能完成是违背犯罪人意愿的。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犯罪人本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例如被害人的反抗,也包括行为人自身方面的原因,例如强奸罪中犯罪人将被害人扑倒后却发生性功能障碍导致未能继续的情况等。
2.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犯罪已经实际着手,对法益造成紧迫威胁,危害性大于犯罪预备,所以没有免除处罚一项。
三、犯罪中止
1.概念: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即成立犯罪中止;一种是在放弃犯罪行为之外还需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构成要件:(1)及时性。即自动彻底放弃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例如,甲欲强奸乙,脱掉衣服后,却突然发现乙特别像其在外地求学的妹妹,甲思妹心切,遂停止。甲的停止行为发生在强奸行为过程中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而犯罪一旦形成其他停止形态都不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盗得财物后逃跑,路上偶遇大师讲习佛法,心生悔意,遂将所得财物悉数退回原处。甲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答案是不成立,甲虽然是自动将财物退回,但是甲的退回财物行为发生在盗窃行为完成后而非过程中,犯罪已经既遂,不能再成立中止,甲的行为属于退赃行为,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2)自动性。即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了其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简言之,是自愿的而非被迫的,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例如,甲欲强奸乙,脱完衣服之后,突然听到外面有警笛声,甲以为其行为被发现,惊慌失措,落荒而逃,这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显而易见,甲停止强奸行为并非自愿,而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认为犯罪已经不可能完成,是欲为而不能为,成立犯罪未遂。如若甲欲强奸乙,脱完衣服之后,突然听到外面有警笛声,甲突然想到自己如果被抓,家中老母无人扶养,遂放弃强奸,在帮被害人穿好衣服后离开。此种情形甲放弃犯罪便是能为而不欲为,虽然动机是惧怕法律制裁,但是依然是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3)有效性。对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而言,还需有效的防止了特定犯罪结果发生。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的犯罪结果,这时如果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欲杀妻,遂在其妻饭内下毒,其妻食后痛苦不堪,甲不忍,将妻送医,其妻数日后痊愈,此种情形下,虽然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行完毕,但是由于甲自动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甲的行为也成立犯罪中止。
3.处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应当”即必须,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对于中止犯,一律根据情形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过对这个知识点的梳理,相信大家都掌握了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部分的知识点。
二、刑法重要考点前瞻
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所以刑法在今年事业单位统考中非常重要,特别是修改或新增亮点尤为重要。刑法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本身就保持较高的出现频率,今年题目也将会保持往年考试题目一样,主要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所以需要大家对刑法内容多加理解,在此,整理了刑法重要考点供大家学习。
考点一: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考点二: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三:犯罪未完成形态
重点以案例把握犯罪未完成形态,还需掌握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四: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①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②死刑核准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③适用死刑的限制情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口诀:两选六自由,公仆国有头)
考点五:刑罚的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缓刑、假释、减刑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六:区分罪名
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侵犯财产犯罪:抢劫罪(对人暴力)、抢夺罪(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盗窃罪(对物平和,对人没有危险)、诈骗罪(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主动处分财产)。
三、民法典重要考点前瞻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统观前几年民法的命题规律,2016年、2017年事业单位统考中没有考察民法相关内容,但自从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生效,2018-2020年每年都会考察民法相关知识点,而且主要集中在“亮点”部分。所以,就2021年的事业单位统考而言,民法典会成为重要考点。接下来针对《民法典》中重要考点进行简单介绍。
法典速览1:户有所居,新增“居住权”
1.什么是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如何设立?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典速览2:租住同权!承租人利益同样受保护!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法典速览3:协议登记离婚先冷静,冲动离婚要不得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领证期)
法典速览4: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典速览5:侄子外甥也能代位继承?法定继承有变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典速览6: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改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典速览7:“驴友条款”入法,自甘风险可免责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典速览8:高空抛物有法可依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