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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一)
2021-05-19 09:05
来源:政华教育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一)


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5、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7、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9、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10、人民警察执行命令的准则是什么?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11、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应如何处理?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

12、上级公安机关怎样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

13、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14、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为哪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

15、警察职务怎样划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

16、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

17、人民警察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条)

18、什么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19、什么是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20、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哪些原则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21、什么是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22、什么是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23、什么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24、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5、刑罚主刑包括哪些?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26、刑罚的附加刑有哪些?能否单独适用?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27、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是什么?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28、拘役的期限有多长?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29、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3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3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32、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是哪些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33、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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