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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重大疾病未告知由无效改为可撤销必要性
2021-06-01 06:52
来源:政华教育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重大疾病未告知由无效改为可撤销必要性


令人瞩目的《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它包罗万象涵盖着生活中衣食住行诸多领域。而关于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也是为人们所非常感兴趣的一个点,较之前民法总则、婚姻法相比做了较多的变动。今天笔者将就婚姻家庭编中的变动:《民法典》将“患有禁婚疾病且婚后未治愈为无效”改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就本次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贺小荣介绍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立法意义和立法背景上来看:重大疾病未告知由无效改为可撤销改为可撤销是尊重婚姻自主权的重要表现,也是保持家庭和睦的重要举措,也是人带主义关怀的充分体现。最终达到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目标。

此外,对于本次更改可以就一下几方面进行简要分析。第一,从重大疾病的危害性来看,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此类病再婚后对家庭生活的幸福感和健康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关于疾病的法律规定既不能简单点废除掉,其存在是有十分必要的意义,也是对健康婚姻的一种保驾护航。第二,就家庭关系而言,原来的规定“无效”对于患病法律上规定的疾病群体是一种极端的否定一棒子打死,缺少了一定人道主义关怀,对于患者本身而言身心压力也十分巨大。第三,这也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一种保障。一方面,患重大疾病未告知,本身是对婚姻对方的一种欺瞒,使对方可能是在违背自己本意的情况下结婚,因此由此规定保护婚姻自主权。另一方面,对于无病一方,虽然婚姻对方没有告知重大疾病事项,之后如果知道由于家庭关系亲密也能够原谅,这时就没有必要强拆一对婚姻,这样就把决定婚姻效力的权利转移给了婚姻当事人,更能充分的体现婚姻自主。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将重大疾病未告知由无效改为可撤销,不仅从法律上来约束患病者要忠诚,保证健康婚姻。也充分的考虑到了人道主义关怀、维护家庭的和睦温馨保障婚姻自主权。因此这次的改动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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