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未遂考点汇总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未遂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的相对的重要考点,犯罪未遂是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犯罪未遂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未遂的考点。
一、犯罪未遂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判断标准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①现实:危险现实存在。如果我拿未装有子弹的玩具枪瞄准朋友,开玩笑说要杀他,基于是玩具枪并且未装有子弹,瞄准朋友对其人身利益压根不会造成现实的危险,因此不能称之为着手。
②紧迫:危险具有紧迫性。比如我最近比较拮据,走在路上准备盗窃路人的财物,那么仅接近财物或物色财物不算着手,而将手伸向财物之时,财物马上会丧失在被害人控制之下,岌岌可危,这才能视为着手。
③直接: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比如我要枪杀仇人,子弹上膛扣下扳机还不算着手,必须瞄准对方,对仇人的生命利益造成直接威胁才能算着手。
2.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主要强调欲而不能,即想去实施但是不能继续进行,在这部分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一下什么叫意志以外,一方面是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结合考试中常常出现的情形主要有被害人强烈反抗、第三人出现、以及自然力破坏等等,这些因素的出现导致犯罪嫌疑人想要继续实施犯罪但是却不能进行下去,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因素
3.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故意犯罪未既遂,即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实行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通常具体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既遂的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发生了危害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既遂结果的类型就不相同,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于其他罪而言可能就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比如说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还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已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他只成立未遂。
(二)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未遂犯已经实施了“着手”行为,所以原则上不免除处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未遂是广大考生必须完全掌握的重要考点,必须理解和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