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关于犯罪未遂之“大郎喝药”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们能随时了解到各个地方每天都发生着什么新奇的事情,春节刚过就在湖北发生了这样一起事件,人们除了觉得这是一个匪夷所思的事情之外,更多的是事件的“凶手”会面临怎样的处罚,那到底是什么样的案件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大郎喝药”重出江湖
案件回顾:2月26日,湖北陈某(女)被男友殴打后,心怀怨恨,便买了农药,勾兑在饮料中,本意趁男友不注意时让其喝下,男友发现饮料颜色异常没有喝下饮料,又发现家中有强烈的刺鼻气味,选择了报警。后经陈某供述,因其男友不止一次殴打她,导致她有了把男友置之死地的想法。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二、男友无碍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中虽然男子并没有饮下带有毒药的饮料,但是陈某毕竟有杀人的行为,这就涉及到了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相关规定,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犯罪未遂也是有相应的处罚原则,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该案中陈某已经着手实施投放毒药的行为,男友的生命安全已经面临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也就是说行为人陈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那么犯罪行为就已经进入到了实行阶段,男友生命无碍是因为自己没有饮下带有毒药的饮料,也就是由于行为人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才导致其杀人的行为没有得逞。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该案中陈某并没有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出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因素为犯罪未遂。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可以得到的有效信息:第一,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还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来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能够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本案在进行责任认定时还需具体分析,属于哪一种未遂情况,是实行终了的未遂还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该案中的行为人陈某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对陈某最终的责任认定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