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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无因管理常考点介绍
2021-06-28 02:27
来源:政华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无因管理常考点介绍


近期关于事业单位的公告相继出来,而事业单位笔试考试内容基本都包含了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主要涵盖:政治、经济、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学、科技、文史、法律等知识。法律常识系统庞杂,内容复杂,考察方式灵活,尤其是民法,那么我们就民法中的无因管理来做一个简单的了解。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再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如,甲误认为乙的牛是自家的牛,带回家照顾,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其中,他人系指定的人。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还有: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适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害与管理事务之间必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例如管理人为他人救火而受伤,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本人应为其进行适当补偿。

以上,为我们事业单位中关于无因管理的一些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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