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 看出题人“夺笋”
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 看出题人“夺笋”。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我们今天来分析一下事业单位统考的命题变化。
来看试题:
在司法裁判中尽量保持情与法的有机统一,是我国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理念。下列对传统司法中“情”的含义理解不正确的是
A.情节,即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
B.情理,即普通人都有的常识理性
C.情志,即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D.情感,即司法官员个人的恻隐之心
【政华解析】答案:A。古代刑事司法中所称的“情”,大致包括了这样三个层次的含义:情理,即普通人都有的基本逻辑和知识;情志,即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情感,即司法官员个人的恻隐之心。
那为什么会有这么一道题呢?若从时政角度分析,确也是有来由的。首先在2020年5月8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一篇《中国古代司法中的“情”字探析》,而本题也正是出自此处,作者刘奇在文中详细的解析了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即在司法裁判中尽量保持人情与法律的有机统一。另外,今年的3月20日,中国法院网上刊登了康天军和闫涛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全面推进公正司法》,文中提到“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善于统筹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把抽象的法律公正体现到具体的个案公正中,切实以公正裁判诠释公平正义、树立价值导向、倡导行为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便是这道题的时政来源。
但其实,从这两年考情来看,事业单位统考中配备一道“法理性”的常识题已成惯例。2020年,也以子产铸刑书于鼎考查法的本质和象征,2018年考了“法律不是万能的”。这一特点表明,江苏的法律题考查越来越偏向法律思维考查,而非具体法条应用问题。“法条”型的题,是每年越来越少,“法理”型的常识思维慢慢是出题的主要方向。这对考生的法律素质要求其实是更高的,这也符合江苏一向作为文化大省、注重深度、不按常理出牌的作风。
当然,这种题有时也并非需要掌握如此深厚的法学功底,或者说这么的“博学”。倒也存在一定的做题技巧,比如这道题,可以从“情”是主观的角度出发,得出情节是客观的,自然将其排除在外。问题是技巧如何总结,如何从常规知识发散识破“难题”的面纱,这是考验功底的。
识变化,赢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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