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委派、委托从事公务及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情况;
⑶作案的动机、目的、犯罪起意及具体策划过程、内容;
⑷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过程、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次数、数额、方法、具体手段、具体经过及被贪污财物的形式、特征及来源;
⑸赃款赃物的处理、去向及用途,案发后被贪污财物归还情况;
⑹)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每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情况。
2.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姓名、年龄、入学、工作等;
3.证人证言:
⑴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行为人的任职、履职及职责分工、范围情况;
⑵)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被贪污的时间、特征、数量及单位发现犯罪的经过、对被贪污财物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对其贪污行为的隐瞒、辩解、欺骗情况;
⑷相应的受让人、受赠人等证人证言,以及从上述证人处提取的赃物。
4、物证、书证:
⑴查获的赃款、赃物及犯罪嫌疑人用贪污的款项购买的物品;
⑵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担任职务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及委任书、聘任书、承包合同等;
⑷证实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书信、日记;
⑸证实贪污行为及财物数额、种类、去向的合同、借条等书证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⑹单位的财务帐据、票据、凭证及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⑺贪污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等。
5.鉴定意见:
⑴证明贪污款物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等;
⑵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签字笔迹、印鉴等笔迹鉴定意见;
⑶被贪污财物的估价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对贪污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⑵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现场监控录像,单位或银行电子财务数据。
受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委派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及有关受贿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式、原因、经过、结果及行贿人的具体请托事项;
⑷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情况及索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过程及利益的性质情况;
⑸收受或者索取财物的具体类型、面值、数额、名称、品牌、包装及财物的处置、去向情况;
⑹采取“赌博”、“干股”、“开办公司”、“挂名领取报酬”、“投资理财”名义或其他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情况。
2.行贿人证言:
⑴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及给与财物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接受财物的人员;
⑵行贿财物具体类型、面值、数额、名称、品牌、包装等;
⑶行贿时是否有他人在场;
⑷行贿人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谋取利益的请托事项及谋取利益的性质、过程情况;
⑸以“赌博”、“干股”、“开办公司”、“挂名领取报酬”、“投资理财”名义或其他交易形式给付财物具体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任职及职责分工等;
⑵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工作、业务关系及其他往来情况;
⑶举报人、受贿同谋人及其他知情人关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益性质、过程情况。
4.物证、书证:
⑴查获、追缴的用于行贿的赃款、赃物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及照片,以及对无法移动的赃款赃物,现场拍摄的照片;
⑵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担任职务及职责分工情况;
⑶国有公司、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委派或者委托从事公务材料;
⑷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职责范围的制度等规定,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文件、批示、会议记录等书证;
⑸索贿人或行贿人索取财物或送出财物的有关笔记、日记、银行存折、支取账单及行贿单位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等。
5.鉴定意见:
⑴笔迹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
⑵受贿物品的估价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赃物存放、藏匿现场,不动产现场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⑵搜查、扣押、起赃、收缴、封存笔录或证明;
⑶犯罪嫌疑人辨认用于行贿的车辆、物品等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⑴能够证明行贿受贿行为的录音、录像等;
⑵反映行、受贿人关于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利益联系的通话记录、手机信息、微信等。
单位行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实施行贿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方式,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⑶行贿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及是否获得;谋取的利益是否是非法利益;是否因谋利行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⑷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行贿的详细经过;
⑸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是否归个人所有;
⑹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
2.受贿人的证言:
⑴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
⑵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
⑶受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受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珊晴况;⑷为行贿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经过、获取情况及因谋利行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知情人与行贿单位、受贿人的关系;
⑵行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
⑶行贿单位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⑷单位领导或者其他人员关于行贿是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情况。
4.物证、书证:
⑴证明单位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⑵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证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职责范围的书证材料;
⑶起获的贿赂赃款、赃物及受贿人用行贿钱款购买的物品,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
⑷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等记录,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
⑸受贿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单位职务、职权证明;
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
⑺受贿人收取贿赂的笔记、日记记录,银行存款的存折等;
⑻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
6.鉴定意见:
⑴行贿人、受贿人行受贿行为的签字笔迹、印鉴等笔迹鉴定意见;
⑵估价结论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包括现场、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反映单位行贿事实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