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_ad_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考察之质权
2021-07-12 06:39
来源:政华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考察之质权


随着事业单位考试的临近,有计划有重点的复习必不可少,通过对于重点知识点的复习,就可以帮助我们在考试当中解决难题。今天就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民法典中的重要考点:质权。

1.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区别抵押权与质权

【典型例题】甲到某商场购物既未带足现金也未带银行卡,在征得商场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手表留下,约定三天内来商场补足货款取走手表。商场对甲的手表享有( )

A.抵押权 B.所有权 C.质权 D.债权

答案:C。【解析】: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手表作为动产,在做担保时转移到商场经理处占有,符合质权概念。若甲不履行债务,商场经理有权就该手表优先受偿。

希望大家在复习中可以明晰重点、总结考点,准确把握考察内容,这样才能帮助我们在考试中从容应对各种题目。

微信
QQ
公众号
微博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