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一个高频考点,下面政华教育给大家梳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
一、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由此可见我们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本身违法或者在做出意思表示的时候不是自由、自愿的或者出现各种各样的瑕疵,那会影响到我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影响到能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因此我们重点来学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考试除了原文考察还会通过案例题的形式来进行考察,所以在这里我们重点是理解不同情形所导致的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
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因此,我们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必须能够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如果不行,就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产生自己期望的法律效果,所以行为人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的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行为人要表里如一,不能是虚假的,如果是虚假的,那就是无效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原则上是应当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效果,但是,这有个前提,不违反法律、行政发给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违背了效力也是无效的,比如毒品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就是无效的,再比如某知名女明星签订的代孕合同、弃养子女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他也是无效的。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不满八周岁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收礼物,也是无效的,得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防止其利益受损。
(二)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所谓虚假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和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双方都不希望这个行为能够真正的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所以虚假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首先,违反的一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是全人大以及全人常制定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比如说民法典显然全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定金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主合同的数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买100万的房子,交了30万定金,那么超过百分之20的部分,也就是10万无效,没超过的20万有效。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的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社会一般利益的问题,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就是一般的道德观念。
(五)相对人与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若行为人为了一己私利,双方相互勾结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明显的不合法,所以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是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无效。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管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好,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好,这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其实是确定的,但是有的时候,行为虽然成立了,但是效力有效还是无效,没有一开始就确定下来,我们叫做效力待定。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的无效。
(二)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误解不足以能够撤销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行为性质、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的认识发生误解,并且造成较大损失的才可以撤销。
(二)欺诈
对于重大误解来说一般是行为人自己的过失而产生的错误认识,但有的时候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是因为对方的故意欺诈,诱使我们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可撤销的。欺诈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将虚假情况故意告知对方,二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三)胁迫
胁迫是因为对方的威胁,迫使行为人产生了恐惧而被迫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本身就是非法的。通过威胁对方或者对方家人以及亲人的健康生命财产或者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手段,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许。因此,不管是相对人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同样都是可撤销。
(四)显示公平
所谓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以上就是我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在理解,在做题的时候遇到不同的案例能够判断出不同情形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为何即可。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题来检验大家是否能够掌握民事法行为的效力。
【例题】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某乙乘机表示愿意借给甲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胁迫而无效
D.因胁迫而可撤销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乙趁甲儿子病重急需用钱而与之订立合同,因此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显示公平,可撤销,故此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