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引】敲诈勒索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1)敲诈勒索起意的时间;(2)为实施敲诈勒索所做的准备;(3)拟用敲诈勒索手段;(4)预备敲诈勒索的时间、地点;(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1)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人、作案过程、次数;(2)实施的手段,如威胁、要挟、暴力,如果使用暴力,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造成的伤害后果等;(3)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双方的关系,是否有过错,被害人对被敲诈的反应,是否反抗以及反抗的程度,不反抗的原因;(4)作案工具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及下落;(5)敲诈勒索的后果;获得财物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种类、特征和去向;(6)敲诈勒索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有无其他人在场,悔罪表现,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被敲诈勒索过程的陈述。包括:(1)发案时间、地点、方位、环境、参与人、手段、行为、经过、次数等;(2)案发时是否能够反抗,反抗的程度,是否愿意给付财物,给付财物的原因;(3)给付财物的时间、地点、方式、财物的特征、数量、购买年限、价值等;(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双方的关系,是否有矛盾,是否有过错,对其行为是否谅解,有无其他人在场;(5)作案工具数量、特征及下落;(6)造成的后果。
(三)证人证言
通过走访发现人、目击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家属,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情况,双方关系及矛盾;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4、危害后果;5、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语言行为。
(四)物证
1、犯罪工具;2、交通、通讯工具;3、敲诈勒索所得的财物;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书证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日记、书信、字条、收据、票据、转账记录、财产查询记录、通讯记录、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六)鉴定意见
1、对被害人人身损害法医学鉴定意见;2、涉案财物估价鉴定意见;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意见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敲诈勒索现场、赃物藏匿场所),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2)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提取的现场痕迹物证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敲诈勒索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3)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与本案有关的微信、QQ、电子邮件等社交软件通讯内容。
4、其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九)其它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是否可能构成累犯、是否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
4、用于证明辨认、搜查、勘验、审讯等侦查程序合法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证据指引】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1)毁损财物的时间、地点;(2)毁坏财物的工具、对象、方式手段、后果等;(3)毁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4)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情况。
3、犯罪主观情况。(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情仇、纠纷、报复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财物被毁坏过程的陈述。包括:(1)毁损财物的起因、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等;(2)毁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3)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4)造成的损害后果。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及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等情况等。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被毁坏财物、作案工具的原物及照片。
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物发票、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
(五)鉴定意见
包括:被毁损财物的价值鉴定。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财物毁坏现场等)。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被毁坏的财物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财物毁坏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3)犯罪嫌疑人实施诡异毁坏财物后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5)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