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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之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
2021-07-19 04:21
来源:政华教育


【证据指引】盗窃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1)盗窃起意的时间;(2)为实施盗窃所做的准备;(3)拟用盗窃手段;(4)预备盗窃的时间地点;(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次数。(2)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3)被盗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盗窃机动车的,还包括被盗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4)被盗财物的去向(①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②退赃情况)。(5)盗窃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有关被盗财物的陈述。包括:(1)案发时间、地点;(2)被盗财物的种类、特征(被盗财物系机动车的,还包括被盗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存放地点、购买时间、价格(被盗财物系钱款的,还包括钱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票据。
 3、受害人的衣帽特征情况。扒窃类盗窃的,还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人自己的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
通过现场走访目击者、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及犯罪行为的情况。
(四)物证、书证
1、实物物证。包括:(1)作案工具;(2)被盗财物;(3)案发现场遗留物;(4)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等。
2、痕迹物证。包括案发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痕迹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包括被盗窃财物的购买凭证、票据、证明等。
(六)鉴定意见
包括:1、被盗财物价格鉴定;2、案发现场遗留物等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盗窃现场,被赃物藏匿、销赃地点等)。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盗窃现场、被盗物品藏匿、销赃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3)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发生盗窃案时要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对入室案的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等痕迹进行保留;对盗窃车辆现场的遗留物锁具等要认真查找。
2、由于自行车被盗案存在销赃快、失主报案少、嫌疑人交待地点不清等特点,必要时要带嫌疑人指认地点、查找报案、张贴公告查找失主等方式确定案发地点,避免因案发地不清而耽搁诉讼。
3、注意入户盗窃案要问清从何处、采用何方法入户、户型、屋内摆设,盗取的财物所放的位置,盗取财物的数量、特征;如是盗窃自行车、摩托车要问清车辆所放地点、撬别时使用的工具、被撬锁的型号、特征、车辆的型号、颜色或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特征。
4、注意盗窃小件物品或大件物品的既遂、未遂标准。
5、团伙多次作案的要问清预谋情况、个人的作用、地位以区分主、从犯,对多次作案的要列表梳理、互通案情,避免各自为战、材料混乱。
6、问清赃物的去向查找赃物以确定赃物价值。
7、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户籍,特别是牵扯罪与非罪的年龄情况。
8、对有手段的案件,要注意判断案件性质,只有定性准确,才能使材料问的透、证据把握的准。

 

【证据指引】抢劫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1)抢劫起意的时间;(2)为实施抢劫所做的准备;(3)拟用抢劫手段;(4)预备抢劫的时间地点;(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1)实施抢劫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人、作案过程;(2)实施的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3)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及下落;(4)抢劫时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5)被害人受侵害时的体貌特征;(6)抢劫的后果(有无造成受害人伤亡);(7)获得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和去向;(8)抢劫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受害对被抢劫过程的陈述。(1)发案时间、地点、方位、场境、手段、行为、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去向等;(2)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特体貌特征,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3)作案工具数量、特征及下落;(4)被抢劫财物的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等;(5)受害被抢劫后的身体、精神状态等情况。
(三)证人证言
通过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了解:(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2)犯罪嫌疑人情况;(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4)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5)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
(四)物证
1、物证。包括:(1)犯罪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2)交通、通讯工具;(3)抢劫所得的财物;(4)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5)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6)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鞋印、痕迹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包括:与案件有关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六)鉴定意见
包括:1、对被害人人身损害司法鉴定;2、被抢财物估价鉴定;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抢劫现场、赃物藏匿场所)。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2)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提取的现场痕迹物证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抢劫现场、抛尸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抢劫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3)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证据指引】抢夺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1)抢夺起意的时间;(2)为实施抢夺所做的准备;(3)拟用抢夺手段;(4)预备抢夺的时间地点;(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1)实施抢夺行为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参与人、经过、手段;(2)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3)抢夺财物的数量、价格、去向;(4)被害人的体貌特征;(5)实施抢夺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或死亡等);(6)诈骗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抢夺过程的陈述。包括:(1)案发时间、地点、过程;(2)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因抢夺造成的后果;(3)被抢夺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特征、价格;(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体貌特征;(5)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逃跑路线。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情节、被抢夺钱款、财物特征,及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作案工具、涉案财物及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照片。
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物发票、字条、借条、日记、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
(五)鉴定意见
1、被抢财物的估价鉴定;2、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抢夺现场)。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方位、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抢夺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作案工具、被抢夺物品,及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被抢夺物品,及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3)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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