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科目法律知识: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作为公民宪法基本义务的第一项,《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服兵役
《宪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基本义务
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此外,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以下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3.应受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此外,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例1】下列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是( )。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掉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A项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项不选;乙没有救助周某的义务,因此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不选;不善游泳的贺某溺亡于深水区是由于丙的行为造成的,丙应当为其先行行为负责,因此丙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当选;秦某是成年人,丁虽然与秦某一同漂流,但是秦某应当对漂流活动所蕴含的风险自我担责,丁某并非负有作为义务,因此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不选。故本题答案为C。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虽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但它却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要件。
公安专业科目法律知识点:犯罪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在本文中重点讲解犯罪故意这一法律知识点。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它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另一类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三种形态。
【例1】张某,男,24岁,某厂工人。张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张某撬开了财务科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盗取柜中的现金。于是,张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科,隐藏在厂内厂库的小实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科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丢失,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厂库的小实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张某的行为是( )。
A.盗窃未遂 B.盗窃既遂
C.不构成犯罪 D.盗窃既遂或未遂
【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应以盗窃未遂处理。故本题答案选A。
公安专业科目法律知识点:犯罪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在本文中为大家讲解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根据法律规定,理论上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例1】甲、乙二人是建筑工人,在布满石头的工地上发生口角。甲猛推乙一把,乙倒地后后脑勺恰巧碰在一块大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甲对乙的死亡在主观方面是(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B【解析】甲、乙在布满石头的工地上发生口角,在这种环境中,甲应当预见自己猛推乙的行为可能导致乙受伤或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乙死亡的后果,其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本题答案选B。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