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这样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中关于人格尊严,由相关的法律作了具体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对人格权作了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们在决定或使用自己姓名的时候还应当遵循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因为实践中有很多冒名顶替上学、就业等案件的发生,比如山东女子苟晶被高三班主任的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也掀起一波争议。随之也有很多类似的受害者发声,于是法律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也就意味着这些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人侵犯了受害人的姓名权,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关于冒名顶替这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备受人们谴责的行为也纳入了刑法之中。于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一个罪名——“冒名顶替罪”。《修正案》第三十二条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当然,毕竟写入刑法,那要符合犯罪的特征,所以触犯这个罪名得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存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冒名行为;其次,必须是用于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如果是用于取得其他领域的资格或者福利,以及在被冒名人并未取得以上三个方面资格的情形下则不构成该罪。当然,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是独立的。如果王某考上了某大学,被其同学刘某冒名顶替了,从民法层面,需要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而该行为同时也触犯到刑法中的“冒名顶替罪”,那同样也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姓名权,在民法和刑法中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你的名字,你的权利,我们有法可依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