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民法的出发点,它贯穿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从民法的概念中得知:所谓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张三和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张三和李四两人在民法上是平等的,这种合同关系属于财产关系,那么他俩之间形成的这种合同关系受到民法的调整,之所以说张三、李四在民法上是平等的,就是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一项平等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张三和李四作为民法上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才能说是平等。所以,我们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我们的考试中属于重要的考点,此部分知识点务必要掌握。当然大家也不用太担心,该知识点本身并不难,考法也比较简单。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一、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于该条文的解读为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人格的平等。人格平等就是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性别差异,比如说一名成年男子可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一名成年女子同样可以与别人签订合同,因为男女人格是平等的。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比如说一位父亲赠与10岁儿子一套房屋,该赠与合同完全有效。则父亲为儿子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不得任意撤销,虽然父亲和儿子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地位不平等,但是在父子这样的赠与合同关系中,两人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儿子的法律地位同样得到民法的保护。应当指出。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意志,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一名22周岁的男子甲和一名20周岁的男子乙,根据平等原则两人人格平等且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同的,甲在法律上可以结婚,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强制性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结婚,否则会导致婚姻无效。而20周岁的乙不可以结婚。这本身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该条文的解读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说小李在商场上购物,小李可以自己选择是否购买物品,商家不能胁迫小李进而违背小李的意志强行与小李订立买卖合同,因为小李的这种意志自由受到民法的保护,这就是意思自治。再比如说一位老人在临终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喜欢大儿子的话,可以将财产全部留给大儿子,喜欢二儿子的话,可以将财产全部留给二儿子,这就是意思自治。当然这种意思自治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不能进行交易,若两人按照自己意思自治签订了野生动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会无效。这就是法律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所以说意思自治是一种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民事主体只有在法定范围内才能拥有广泛的行为自由。
三、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该条文的解读为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这种公平原则在我们民法很多方面都有体现。比如说合同上,丁某有一辆市值50万的汽车,周某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将丁某价值50万的汽车以30万价格买回,根据上述自愿原则,该行为违背了自愿原则,同样该行为也违反的平等原则,因为丁某汽车市值50万却被周某30万买来,可想而知,这笔交易绝对是不公平的。再比如说在侵权责任中,有一种见义勇为的公平责任。该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是一件好事,民法规定了见义勇为制度也是为了使见义勇为行为能够得到发扬,从而使整个社会美好起来。若见义勇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使自身损害反而得不到补偿时,这无疑会寒了好人们的心,所以,为了公平,法律有了该条文的规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的“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恪守承诺就是要严守契约和允诺。例如甲乙订立手机买卖合同,甲是卖方乙是卖方,手机价格为5000元,双方约定:甲为乙新手机一部,乙收到手机后3日内完成付款。基于双方约定乙想获得一部新手机,那么甲给予该合同就必须保证该手机是新手机,不能用二手手机来冒充新手机用来交易。甲要求乙收到手机后3日内付款,那么对于乙而言,乙收到手机后,若手机无任何问题,乙必须在三日内完成付款。这就是双方诚信原则的体现。
五、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基本含义即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前面提到《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不得买卖,若当事人之间实施了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该行为即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再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包二奶”协议,该协议的存在是对结发妻子的一种“侮辱”,有违善良风俗,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从而影响正常的公共秩序。
六、绿色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其基本含义是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随着现代社会的告诉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类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而我们的《民法典》直面这一问题,直接从立法上来维护生态环境。如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回收利用变废为宝,用可降解的购物袋代替传统塑料袋等都是此原则的体现。
以上是我们《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做好本知识点的掌握工作。在考试当中,常考的考法有:1.给你一个原则的定义问你是哪一个原则。2.给定一个案例,问你体现或者违反哪一个原则。3.就某一项原则设置案例,问有无违反该原则。最后,再跟大家交代一个问题,若我们做题过程中遇到了等价有偿原则时,该原则已经不再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该原则已被公平原则所吸收。所谓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财产关系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比如前面提到的丁某的汽车市值50万,周某要想获得该车,就应按市值进行购买,这是等价有偿。若低于市值很多的价格强行购买该车,即违背了自愿原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不等价有偿的后果必然会导致交易失去公平,所以,该原则已被公平原则所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