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遗产分割而引发的矛盾屡见不鲜,公民去世前可以通过立下遗嘱安排去世后遗产的分割,这既体现了其对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关心关爱,也可以避免配偶、子女等因遗产分割发生矛盾。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继承也有一些新变化。
(一)新增遗嘱形式
《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打印遗嘱,顾名思义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将其储存,并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遗嘱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记载日期的一种遗嘱,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一种遗嘱形式。《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案例:张女士生前立有两份遗嘱,自书遗嘱在前,载明自己名下房产由再婚的丈夫继承,落款处有张女士的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两年后,张女士打印了一份遗嘱,载明自己名下房产由儿子继承,除签名外其他内容均是打印。现再婚丈夫起诉张女士儿子要求按照张女士的自书遗嘱继承房产,其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是应当得到支持的,虽然《民法典》确认打印遗嘱形式,但是张女士打印的遗嘱不满足其形式要件,未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未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故因打印遗嘱不满足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进而支持张女士再婚丈夫的诉请。
(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由于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并且,遗嘱人的想法发生变化的,所以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因为根据之前的《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条规定,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为了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