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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2020-05-06 06:30
来源:政华教育

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原则

一、宪法之“公民与国家”的法律原则

(一)出题方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各类考试中,宪法基本原则的出题,较为简单和直接,以识记性考题、直接考查为主,即题目设问,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二)原则总结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下列几项构成: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二、民法之“你我他”之间的法律原则

(一)出题方向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涉及的相关法律原则即为规范“你我他”之间相关行为的准则。在相关考试中,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考查主要是理解为主,通过相关案例考查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题目难度一般。例如:给出案例,问违背哪一项基本原则。

(二)原则总结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其中自愿原则、绿色原则需重点讲解和把握。

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原则,其实质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另一方面,自愿不是毫无限制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绿色原则作为新补充的原则,需知晓其基本含义《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规定的原则,被称为绿色原则。绿色原则贯彻了宪法保护环境的要求,是改善人与环境关系的倡导性原则,体现了天地人和、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刑法之“自然人与国家”的法律原则

(一)出题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国家惩罚犯罪分子的重点法律,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了自然人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在相关考试中,刑法基本原则的题目主要是理解类为主,题目考查难度一般。

(二)原则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内涵有下列两个个层面:

1、罪要法定。即一行为是不是犯罪及构成哪一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

2、刑罚要法定。对构成犯罪的人应予何种刑罚惩罚也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基本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应相适应。

民警处理婚姻纠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公安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婚姻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民警不宜介入婚姻纠纷的实质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必要时邀请基层政府、社区委员会、当事人亲朋好友或邻居参与到纠纷处置中来。

(3)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4)注意尽量减少因婚姻纠纷对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

2020年公安法院检察院招警考试备考知识点:人民警察开除处分情形

公安常识对人民警察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严禁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严禁酒后驾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严谨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单位直接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人民警察义务有哪些

一、宪法之“公民与国家”的法律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是调整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接待群众热情耐心,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推”不良作风。执勤中依法办事,不卡压,不刁难,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实行人道主义。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习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

关于人民警察的辞退问题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不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

(2)待遇: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一)奖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1.集体奖励

①对象: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临时建成的非建制单位。

②等级: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个人奖励

①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②等级: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二级英模、一级英模)。

(二)惩处

1.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警告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但是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1)受行政处分的: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2)违反纪律的:必要时可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

3.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4.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5.刑事处罚: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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