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监督类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手段。
(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
2.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
(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
(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公安执法监督有以下基本特征: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既有来自社会的监督,又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监督;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行使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因此,无论何种主体、由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合法的程序,是使监督活动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和实现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安执法监督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一)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三)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四)接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有权直接追究违法的人民警察的政纪责任;间接监督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他们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
四、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其活动的效能,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置于国家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这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必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活动准则,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严格执法,执行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着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负有接受国家和人民监督的义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对于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性质和职责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执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就必须对其权力加以制约,通过采取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从而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式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落实“从严治警、”方针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方式,是严格公安队伍管理的内在要求,应当贯穿于队伍管理的全过程。通过执法监督,可以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使公安队伍保持公正廉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看到,在少数民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好现象还相当严重,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加强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