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学在法律学科的学习中是一个抽象性非常强的科目,许多同学在自学的过程中不太好理解。而法理学中“法律责任”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又涉及哪些考试知识点呢,今天政华教育就和大家聊一聊。
在法理学的理论中,我们给“法律责任”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等其他非法律责任相比有如下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而承担道义责任的依据则是道德等非法律规范。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而道义责任则是靠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或者社会舆论保证实施的。当然,国家强制力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
在了解了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后,我们主要学习一下法律责任的免责问题。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免责并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是法律规定了某种特殊的情形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是直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免责是行为人本来需要承担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免除了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例如,在《行政处罚法》中追究时效是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追究时效是6个月,《刑法》中的追究时效为5年/10年/15年/20年不等。这些追究时效的含义都是法律责任经过了法定期限后就免除了。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例如,《刑法》中的纯自诉类犯罪: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在自诉案件中,只有被害人主动去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在《民法》中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免除。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例如,《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立功;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接下来我们做一道题:
【典型例题】
(单选)下列甲、乙、丙、丁的行为中,可能导致法律责任产生的是:( )。
A.甲听信谣言说将仇人的头发压在米缸底可以使其暴毙,甲照做,第二天仇人出车祸死亡
B.山洪冲垮了乙新建的房屋
C.丙与同学发生争吵并斗殴,由于丙失手致该同学死亡
D.在我国,8岁的丁将其父的昂贵手机摔坏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