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基法律知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自助行为
2018年1月12日,周某驾驶三轮车在石新路钟表厂路口与余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余某追赶周某至对面地铁工地旁边的巷子中,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相互抓扯,造成周某肋骨骨折、余某右脚肌肉拉伤。经住院治疗后,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余某要求赔偿损失。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余某为阻止周某驾车逃逸采取的自助行为虽有超过必要限度,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余某具有伤害周某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了殴打等主动加害行为,故判决余某与周某按照30%:70%的比例承担周某的损害后果。
一、知识点概述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民事自助行为免责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1)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2)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不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受害人在采取自助行为后,拥有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行为后义务。最终“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须由公权力机关介入认定,各方行为的认定和处置须由公权力机关实施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周某肇事后驾车逃逸,余某在当时的紧迫情势下无法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依靠自己的量阻止周某驾车逃逸的行为属于民法典中法规定的自助行为,但他的行为不仅限于对周某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二人相互抓扯,造成周某肋骨骨折、余某右脚肌肉拉伤,超过了自助行为的必要限度,但其主观上是为了救济自己的权利,而非有主动加害伤害周某的故意,所以要承担30%的相应责任。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