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律,属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科目之一,行政诉讼法又是令广大考生较为“头疼”的科目之一,不好记忆又不好理解。接下来,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知识点,给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行政诉讼被告的界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注意一点,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是自然人。
行政复议后再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例1:县公安局对张三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张三认为罚款有错误,向县公安局所属的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罚款1500元的复议决定。张三还是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这时候张三只能告市公安局。
因为,复议机关把原行政行为的罚款数额改变了,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市公安局。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例2:县公安局对张三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张三认为罚款有错误,向县公安局所属的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罚款2000元的复议决定。张三还是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这时候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例3:县公安局对张三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张三认为罚款有错误,向县公安局所属的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不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张三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这时候张三对罚款2000元不服,被告是县公安局,对市公安的不作为不服,被告为市公安局。
口诀: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
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例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县环保局发放张三的许可证,张三对不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谁委托就告谁。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派出所作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的权利,派出所对张三作出罚款500元,张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该派出所。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当事人对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例如:县政府批准乡政府把张三的房屋强制拆除,也在相关的文件中盖了章,张三不服,行政诉讼被告是县政府。经批准的被告确认,诉讼看名义。
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例如:A县的环保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执法时,对张三的工厂罚款5万元,张三不服,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环保局和市监局。
学完了理论知识,我们来做一道练习题,检测一下学习成果。
【例题】(单选)甲县环保局对李四作出了罚款3万的行政处罚,李四不服罚款决定,遂向甲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甲县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现李四欲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 )
A.甲县环保局
B.甲县政府
C.甲县环保局和甲县政府
D.市环保局
【答案】C【解析】经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甲县政府维持了原行为,被告为共同被告,甲县环保局和甲县政府。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