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作为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具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呢?今天就“民法典中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胎儿利益保护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由于胎儿的利益也是需要保护的,所以法律上需要有专门的制度对此作出规制。《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对该条款的理解
依据该条款规定,胎儿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如下: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胎儿本身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不能为了保护胎儿的某种特殊利益,而改变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赋予胎儿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胎儿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范围如下:遗产继承利益、接受赠与等。这一表述也表明胎儿所享有的利益并不限于上述两项。例如,胎儿在出生之前,其健康遭受侵害,也可以在其出生后独立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胎儿利益保护的条件是娩出时为活体。例如,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娩出时为死体,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该财产返还赠与人。
三、案例分析
李某在其妻子张女士怀胎期间死亡,其遗产中需要给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此份额仍按照李某遗产法定继承;若胎儿出生后旋即死亡,则保留份额最终由张女士继承;若胎儿出生且正常活着,则此份额财产所有权归新出生婴儿,由监护人代为保管。
【例题】(单选)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甲怀孕,向乙借钱,乙不同意借给甲,但同意借给胎儿丙。甲于是以丙的名义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乙向两提供借款10万元,借期5年,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
B.甲交通肇事导致乙死亡,乙妻有孕在身,胎儿丙出生后,可要求甲支付抚养费
C.甲怀孕期间,去医院产检。因医院的过失,胎儿畸形。胎儿活着出生后,才有权对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D.甲老年丧子乙,乙妻丙有孕在身,甲可以和胎儿丁签订与合同将房产则赠与给丁
【答案】A【解析】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的。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A项错误,当选。《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丙出生后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要求甲支付抚养费。B项正确,不当选。胎儿活着出生,则胎儿自受胎之时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前后,胎儿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丙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C项正确,不当选。《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D项正确,不当选。故本题选A。
以上是民法中胎儿利益的保护的重要考点。试题中结合具体案例考查居多,希望各位小伙伴在掌握理解理论知识点的基础上能够予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