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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试论故意杀人罪
2022-02-17 06:51
来源:政华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试论故意杀人罪

2020年6月22日,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两名医生被砍伤。其中,孟医生在正常上班期间突遭患者尹某某毫无征兆地持刀攻击,造成面部、颈部以及双上肢等多个部位受伤前去救助的实习医师在阻止行凶的过程中,右手小指也被割伤,经医院全力抢救,生命体征已平稳。在这个案例中,尹某某的行为涉及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判断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因此要重点掌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区别于其他罪名。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体规定在《刑法》第232条中。

二、构成条件

(一)主体条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

注意:根据《刑法》第17条款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已满十二周岁即可满足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年龄条件。其次,还应当注意的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主观条件: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其中,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积极追求的,也是其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放任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听之任之,不积极追求,也不加以防止。(常见的故意杀人动机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等)

(三)客体条件: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注意: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因此,胎儿与尸体都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客体。

(四)客观条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其中,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行为构成杀人罪,如用匕首杀人而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构成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其饿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其特定义务的来源如下: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反,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在特殊的正当防卫过程中致人死亡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注意: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即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甲承诺让乙杀了自己,乙便杀了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且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三、案件分析

那么尹某某的行为如何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分析如下:

首先,在主体条件上,尹某某满足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孟医生大约12处部位严重受伤,颈部右侧约8cm皮肤伤口,深至肌层,左前臂中段可见掌侧至尺骨的贯通伤口,其中掌侧伤口长约10cm,尺骨背侧伤口约8cm等多处部位受伤,可见,在主观方面上,尹某某有非法剥夺其医生生命的故意。再次在客体条件上,尹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孟医生和实习医师的生命健康,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最后在客观方面上,尹某某已经做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借助危险的凶器,造成被害人严重受伤。故尹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题】下列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是?(  )

A.甲将患病的女儿丢弃在山上,致使女儿死亡

B.乙和丙是情侣关系,由于家里反对其恋爱关系,两人相约自杀,但乙在欺骗丙先自杀后逃走

C.丁将某女强奸,某女受不了打击选择了自杀

D.戊发现自己饲养的宠物撕咬邻居小孩故意不制止,导致邻居小孩被咬死

【答案】ABD【解析】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A选项中,甲将自己患病的女儿丢弃在山上,表面上构成了遗弃罪,但本质上犯了故意杀人罪。因甲对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履行,导致其死亡,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女儿的死亡属于甲预料之中,A当选。B选项中,乙和丙相约自杀,乙欺骗丙先自杀,而自己逃走,属于一种致他人死亡的手段,构成故意杀人罪,B当选。C选项中,某女的自杀与丁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丁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不是故意杀人罪。D选项中,戊负有特定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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