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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之不当得利要点讲解
2022-02-21 06:31
来源:政华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之不当得利要点讲解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的例子很多,例如去银行取钱柜员多拿了一百,充话费充错了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考试在做不当得利的题目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这里的增加包括积极和消极两种。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上述例子都属于此类。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2.另一方财产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拆迁后房子涨价,只有房屋所有人获利,并未有人受损,则不属于不当得利。

3.一方取得利益与另一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受损是另一方获利所导致的。若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4.没有合法根据。若得利有法律依据,则不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大家做到相关题目的时候,要根据构成要件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人返还财产的注意事项

根据民法典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人善意和恶意时,所需返还的范围是不同的。考试中题目就会涉及到这部分返还的问题。

例一:甲是A公司的客户,A公司经常给甲寄节日礼物,过年时甲收到A公司的一箱牛奶共12瓶,以为是新年礼物,给家里人喝了5瓶,后来,A公司打电话给甲说寄错了,希望甲返还。请问甲需要还几瓶

例二:甲给乙寄一箱牛奶,寄错了,寄给了丙,丙拿到后喝了5瓶,还剩7瓶。现甲要求乙返还,请问甲需要还几瓶

在例一中,甲不知情,已经喝掉的5瓶已不存在,不需要返还。只应当返还剩下的7瓶。而在例二中,甲应当知道牛奶不属于自己所有,则应当返还剩余的7瓶,并赔偿喝掉的5瓶。考生在做题时要注意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

例题(单选)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A选项中甲借款十万,偿还本息共十五万,利息五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借款利息,乙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选项中,经过诉讼时效后,乙只是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甲履行债务的权利,甲主动偿还,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乙仍然可以接受,并不构成不当得利。C选项和D选项甲都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属于不当得利。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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