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带有路人的Vlog还能用吗?
近日,史师傅在工地干完活去上厕所,结果却被一名女子用手机拍进了自己的小视频中,对外发布时还配有这样一句话:“去见网聊6个月的网友,对方穿的随意,还在一直找她”,让人误会史师傅就是这个网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拍摄属于自己的Vlog,甚至有很多街拍路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拍摄路人视频上传至网络,到底能不能使用呢?使用后是否构成侵权而需要承担法律风险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关于肖像权的知识吧!
【关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民法典》第1018条第二款对“肖像”有明确的界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我们可以看到,认定肖像权的关键点是可识别性。不管肖像是面部特征,还是以其他任何方式呈现,只要可以和特定的个人对应起来,就构成肖像,受到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因此,除了传统的人脸部形象外,人的卡通形象、漫画形象、摄影、雕塑、绘画、表情包、带着口罩的照片、剪影、侧影、背影或者其他未来可能产生经过加工的形象,只要大众看一眼就能确定地联想到某特定人物,那么就可以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关于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可以看到,新的《民法典》明确将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哪怕是为了公益事业,将公民的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合理使用不侵权】只有以下使用情况外才能合理使用肖像权而不会被法律判定侵害了对方的肖像权: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侵权。
综上,我们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所拍摄画面只是一个背影或者一只手,无法识别出具体的个人那就不存在侵权的情况,而如果所拍摄的画面能够清晰、完整地识别出特定的个人,那就要另当别论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肖像权原则上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如果没有经过同意,那还要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若属于合理使用则不侵权,反之侵犯肖像权。因此,在这里要再次提醒各位带有路人的Vlog可以拍但是要慎重使用,别再随意直接就上传至网络,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例题】(单选)丽丽经过某影楼时,意外地发现橱窗里摆着她在影楼拍摄的艺术照。该影楼的行为侵犯了丽丽的哪项权利?( )
A.姓名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生命健康权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理解。题干材料“意外地发现橱窗摆着她在影楼的艺术照”说明该影楼未经丽丽的同意就是用她的照片用来做广告,侵犯了丽丽的肖像权,故本题选B。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人格权,大家备考时,对于人格权要重点把握每一种人格权的侵权形态,并且要结合案例进行理解,人格权考查的时候,主要以理解性考查为主,结合案例考查的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