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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法律关系的客体
2020-06-01 03:49
来源:政华教育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1.法律审核。公安法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对本级公安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与有关部门会签的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按照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备案制度。

2.案件审核。公安法制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案件审核,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审核案件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集体审议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办案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案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3.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项、专案调查。

4.组织执法质量考核和评议。

5.依照法律、法规组织进行听证、复议、复核办理公安赔偿,审核、审批收容教养案件。

6.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7.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8.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4)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例题】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

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B.物、非物质财富、人身和行为结果

C.法律责任和法律结果             

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答案】B。解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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