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狗扑电动车致骑车人摔伤,狗没咬人还要担责吗?
近日,安阳狗咬人事件一再发酵,引发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况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那咱们今天要说的就是一起关于“狗扑倒路人”的纠纷。
在富阳市曾发生过一起“狗扑人”事件。二黄是刘大哥家养的一只中华田园犬,属于大中型犬类,通常被拴在自家的小屋里。某日,同村赵大妈骑着电动车路过刘大哥家门口,二黄突然从屋内冲出并扑向赵大妈。赵大妈一时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全身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狗没咬人而只是撞倒人是否应该担责?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关于个人饲养动物侵权的知识点吧!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的狗冲撞人事件,与在城市里不同的是,农村现在还有大量的家养狗没有拴绳,村道上经常可以看到有狗在玩耍,这是造成狗撞人事故的重大隐患。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法律规定了动物的管理人、所有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侵害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以上三个要件,行为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A.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
指客观发生了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行为,而动物的行为包括直接侵害行为以及特定情况的非接触行为。两者结合方能够认定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动物的非接触性侵害行为应定为加害行为,基于饲养的动物是具有危险性,例如:像嘶叫、跳跃、挑衅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可能导致被侵权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发生的损害后果。这种情形下饲养动物虽与受害人没有直接接触,但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亦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认定为饲养动物加害行为。
B.损害事实
饲养动物加害行为的损害后果通常指因饲养动物加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在本案中损害事实已然发生:赵某的电动车受损以及人身受到的损害。
C.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赵某虽然是自己驾驶电瓶车摔伤,但其损害结果明显是在刘某黄犬的追逐、扑咬行为产生畏惧而导致的。故认定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个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狗的主人刘某应该对狗应该严加看管尽到相应管理义务防止狗逃窜到公共场合。受害人赵某是正常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未实施挑逗、盗窃被饲养的动物等引起动物侵害的过错行为,故动物的饲养人刘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试题练习】(单选)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郊外野餐,在活动过程中老师未提醒学生勿去附近村庄玩耍。学生李某因好奇去了附近村庄,被村民王某饲养的狗咬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某小学与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关于动物侵权责任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题干中学生被王某的狗咬伤,王某作为狗的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动物侵权责任的认定。大家备考时,重点把握个人饲养动物侵权;动物园动物侵权;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致人损害并且要结合案例进行理解,动物侵权考察,主要以理解性考查为主,结合案例考查得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