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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掰手腕导致对方受伤,能否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2022-05-16 07:41
来源:政华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掰手腕导致对方受伤,能否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一、案例回顾

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曾某拒绝参加,但是在李某的再次邀请下,曾某同意进行比赛。但是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属于十级伤残。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自甘风险”这一点如何解释,不少同学肯定有疑惑,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学习这个知识点。

二、知识点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随时都可能发生一些危险或者意外,尤其在一些本身具有风险性的活动中,比如在上述的掰手腕比赛中,再比如在体育比赛中,甚至在娱乐活动中,或多或少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只要发生伤害,就要求加害者承担责任,对于一些的活动展开是不利于的,也不利于人们正常的交往活动。因此民法典新增“自甘风险”这一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自甘风险”规则首先适用于“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包括体育比赛(包括专业的和非专业的),比如篮球比赛、滑雪比赛、拳击比赛等也包括一些户外探险活动,比如爬山、攀岩等。而在上述案例中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当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其次,在主观方面是受害人自己自愿,并非是被迫参加,是明知有风险而参加某种活动。在掰手腕比赛中,曾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明知掰手腕有一定的风险,且参加比赛也是曾某自愿参加。

最后,受害人受伤的结果,是在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造成的,并非是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李某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李某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且曾某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此案件符合“自甘风险”规则,李某无需承担责任。

三、习题回顾,练一练

【试题练习】(多选)2021年4月19日17时许,赵某自己在某中学后操场玩篮球时,许某鹏(16周岁)自愿加入进来玩篮球,一对一单打。在打篮球过程中,赵某进行防守,胳膊肘撞在了许某鹏鼻梁骨处,导致左侧鼻梁骨骨折,现许某鹏为请求赵某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因许某鹏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赵某应承担赔偿损失

B.许某鹏并未举证证明赵某在篮球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故赵某对许某鹏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C.许某鹏玩篮球系自愿,并非赵某强迫,故赵某可以主张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免责

D.不论赵某有无过错,因是赵某造成许某鹏的损害,故赵某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D【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例中赵某和许某鹏玩篮球系自愿参加,许某鹏虽只有16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够辨认篮球活动会对自身以及他人造成伤害的危险,且题中也未表明赵某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免责。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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