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产权归属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问题是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问题,一般以案例考查为主,主要是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区分。但就目前来看案例逐渐复杂化,比如会增加一些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让我们来由此判断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我们就需要去梳理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此条司法解释对于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和之前保持一致,仍是原则上推定结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性质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有证据证明该房屋赠与双方。但对于结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买房的情形做了较大变动,此时需要看父母和子女间是否存在约定,有约定就按照双方的约定去认定赠与或借贷。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按照《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去处理。
三、几种常见情形的司法实践的认定
1.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则按照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共有方式则视为等份共有。
3.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